[情報] 006208 預估分割8倍決議表決
標題:006208 預估分割8倍決議表決
來源:富邦投信
網址:https://etrade.fsit.com.tw/case/news/20261022.pdf
內文:
主旨:本公司經理之富邦台灣釆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(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
為收益平準金)(證券代號 006208,以下簡稱「本基金」),訂於中華民國(下
同)11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時以書面方式召開受益人會議,並自 115 年 11
月 19 日至 115 年 12 月 18 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。
依據:本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(以下簡稱信託契約)第三十一條及證券投資信託
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之相關規定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受益人會議決議事項:
議 題:是否同意「富邦台灣釆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」進行分割,並授
權經理公司以最大整數倍為分割倍數。
說 明:
(一) 鑒於台股市場習慣以 1 張(1,000 股)為單位進行交易,零股市場的撮
合時間需待 5 秒撮合且流動性較低,因此投資人多以單張為投資單
位,所以單張價格過高會提高投資人參與的難度。舉例而言,當基
金市價為 200 元時,購買 1 張需耗費 20 萬元現金,投資門檻較高,
不利於一般散戶參與。然而,若基金以 5 倍進行分割,分割價格將
降至 40 元,可大幅降低投資門檻,促使更多投資人參與。此外,
單張基金價格過高不利於投資人調整投資部位,若基金價格下降,
投資人可更加靈活地調整資產配置,進一步提升投資組合的流動
性。由此可見,ETF 分割後將有效降低投資門檻與提升流動性。
(二) 本基金為指數股票型基金,追蹤指數為「臺灣 50 指數」,該指數
係挑選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中,總市值最大的 50 家公司作為指數
的成分股。本基金於 101 年 6 月 22 日成立,初次發行價格為新臺
幣 30 元,截至 115 年 9 月 30 日止,基金規模約為 4,700 億元。受
惠於台股近年多呈長期上漲之趨勢,本基金市價約為 250 元一股,
為當時掛牌價的 8 倍,投資門檻逐漸提高。長期而言,為使基金交
易價格保留於投資人習慣的合理區間,並降低投資門檻及提升流動
性,故確實有執行分割之需求。
(三) 對於本基金受益人權益而言,ETF 分割後,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
金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。基金單位淨值與受益權單位數將相應變
化,且分割後不產生畸零單位數(即畸零股)。舉例來說,以持有一
張(1,000 股)單位淨值為 200 元的 ETF 為例,若 ETF 以 5 倍進行分
割,受益權單位數將從原本的 1,000 股變為 5,000 股(=1,000*5),單
位淨值變為 40 元(=200/5),分割後受益憑證之總資產價值為 20 萬
元(=40*5,000)與分割前持有一張(1,000股)單位淨值為200元的ETF
相同。由此可見,ETF 分割後不影響受益人持有本基金受益憑證之
總資產價值。
(四) 根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相關規範,分割之比例應為整數
倍,且經受益人會議通過時之分割後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(即
淨值),應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(本基金初次發行價格為 30
元)。本次本基金執行分割作業之分割倍數目前預估為 8 倍,然實
際執行之分割倍數,需依受益人會議通過當日之分割後淨值計算,
並以大於或等於初次發行價格的最大整數倍辦理。因此,提供受益
人參考之舉例設算情況說明如後,若淨值介於 210.00 至 239.99 元
間,分割倍數為 7 倍;若淨值介於 240.00 至 269.99 元間,分割倍
數為 8 倍;若淨值介於 270.00 至 299.99 元間,分割倍數為 9 倍,
以此類推。
決 議: □ 贊成。
□ 不贊成。
二、受益人會議表決及作業程序:
依據本基金信託契約及受益人會議準則,每一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,且前
述議題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,並經出
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者,則本案通過,由經理公司進行
本基金分割;如未達上開出席權數(即流會)或表決權數,則本基金應維持現
行狀況。
三、停止過戶期間:
自 115 年 11 月 19 日至 115 年 12 月 18 日停止本基金受益憑證過戶。凡持有
本基金受益憑證尚未辦理過戶者,務必於 115 年 11 月 18 日(含)以前完成辦
理過戶手續。
四、書面決議通知書之寄發:
本次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通知書及表決票於 115 年 11 月 26 日前(含當日)以
掛號寄出,未收到者,請逕向本公司委託之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
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(以下簡稱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)洽詢。電話:
(02)2361-1300。
五、書面決議表決票送達期限:
受益人會議書面決議表決票務必於 115 年 12 月 15 日下午 4 時 30 分前寄達
或送達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(地址:台北市中正區許昌街 17 號 11 樓),逾時
該表決票即為無效,不計入出席權數之內。(以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收受為
準,非以郵局郵戳時間為準)。
六、本基金受益人會議電子投票相關事務,將委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
公司辦理,有關受益人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相關事項如下:
(一) 行使期間:自 115 年 11 月 27 日至 115 年 12 月 15 日止。
(二) 行使方式:由受益人逕行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
「電子投票平台」行使表決權(網址:https://stockservices.tdcc.com.tw)。
(三) 若持有 CA 憑證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,於登入電子投票平台行使表
決權前,應請自行詳閱其所提供首次使用設定及有關電子投票平台一般
股東作業說明等操作說明。
(四) 採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,應留意以下事項:
1. 電子表決票之效力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「電子投
票平台」認定為準。
2. 受益人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,其意思表示應於受益人會
議開會二日前送達,如有重複時,以最先送達者為準。但聲明撤銷
前意思表示者,不在此限。
(五) 其餘未盡事宜,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、臺灣集中保管
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投票平台作業要點及相關法令辦理。
七、開票及驗票程序:
謹訂於 115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 時起假臺北文創大樓 6 樓多功能廳(台北市
信義區菸廠路 88 號 6 樓)召開,本基金受益人會議已委託富邦證券股務代理
部辦理,富邦證券股務代理部將派員進行開票、驗票作業,並於統計完成後
公布統計結果。本次作業採公開方式進行,並將邀請由本基金保管銀行(第
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)、本基金法律顧問(惠國法律事務所)、本基金
簽證會計師(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)、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
商業同業公會派員共同監督開票、驗票及統計結果,並當場公布統計後結
果,另將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(https://mops.twse.com.tw)、中華民國證券投
資信託 暨顧問 商業 同業公 會 (https://www.sitca.org.tw) 及經理 公 司網站
(https://www.fubon.com/asset-management/index)。
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及表決票之開票及驗票等作業程序詳如「富邦台灣釆吉
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5 年第 1 次受益人會議表決票效力認定標準」及「富
邦台灣釆吉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115 年第 1 次受益人會議書面表決作業程
序」。
八、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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